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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广东省总队机动支队装备工作会议机动支队信息化建设设计造价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6 15:25:23    点击数:0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受武警广东省总队机动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装备工作会议机动支队信息化建设设计造价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装备工作会议机动支队信息化建设设计造价项目

项目编号:ZDA20181023ZB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工

项目联系电话:1812239969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武警广东省总队机动支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汕四路139号

联系方式:林参谋  1353326243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罗工   18122399699

代理机构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20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为满足武警部队装备工作现场会议要求,在统筹支队现有资源的条件下,对武警机动支队装备信息化建设进行升级改造。本次升级改造建设系统如下:

综合布线系统:黄埔和花都营区重新敷设一条光纤通信;

计算机网络系统:百兆通信升级为千兆通信;

智能管控系统:兵器室、器材室和弹药库安装联管联控系统;

执勤哨位系统:整个支队哨位新建信息化执勤哨位终端;

报警联动系统:军械库周界围墙加装报警联动设备;

出入库管控系统:军械库和兵器室加装出入库自动统计设备;

大屏显示系统:为装备演示搭建各类显示平台;

扩音系统:为装备演示在礼堂扩音系统基础上增加扩音设备;

车场管理系统:更换运输中队车场出入口道闸设备;

视频监控系统:更换和加装高清网络视频监控终端;

枪械监管系统:在枪支加装智能识别终端和计数器;

机房工程:升级改造机房。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招标文件发售期内“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3.供应商必须具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二级证书。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5.已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购买本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1.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09:30 至 2018年11月1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州市广州大道北圣地大厦601房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线下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7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1月27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圣地大厦601房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说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最后报价以《政策适用性说明》中的“该产品报价占总报价比重” 参与价格扣除。

  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1.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 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