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公安局本级行政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目
项目编号:PXM2018_006102_000290-JH002-XM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工、吴工、刘工
项目联系电话:010-5247496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本级行政
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3号院
联系方式:谢警官,010-8522395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于工、吴工、刘工,010-52474967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21层211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目;
招标编号:BJYM19HW018;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具体技术参数详见附件:第三部分招标需求书)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即: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相关要求;
3)凡受托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本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7)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74.304437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04-04 09:30 至 2019-04-12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21层2111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9年 4 月 4 日至2019年 4 月 12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9:3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21层2111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元/本(现场办理,不接受邮购,售后不退)。
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时投标人代表须提供以下资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经检查合格,且于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签署保密协议及供应商承诺书后,方可领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图纸,须授权代表本人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1.授权代表办理的: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内容至少须包含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签署本项目保密协议及供应商承诺书等事项);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代表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办理的: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04-25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04-25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21层2111室会议室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节能产品强制采购;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4)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5)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6)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八、其它补充事宜
1、现场踏勘及答疑会
现场踏勘及答疑会时间:2019年 4 月 15 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现场踏勘及答疑会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37号;
现场踏勘及答疑会联系方式:吴女士,15600157226
注:①参加现场踏勘及答疑会的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②每家投标人仅限1名代表参加。
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3、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